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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优诉被告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4 14:41:13 浏览次数:300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韦优诉被告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韦优劳务报酬7213.5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艺彩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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