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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同庚诉被告居锁芳(3204221968****46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5 15:36:55 浏览次数:315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077号

居锁芳:

本院受理原告冯同庚诉被告居锁芳(3204221968****46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居锁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冯同庚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冯同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居锁芳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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