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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诉被告王叶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6 15:31:11 浏览次数:3284

 

         

    

(2019)苏0413民初1173号

王叶萍: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诉被告王叶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80733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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