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173号
王叶萍: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诉被告王叶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80733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金坛区华城绿阳烟酒商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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