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975号
陈林: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419441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9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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