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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顾锁青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7 9:22:58 浏览次数:333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顾锁青诉被告张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11981031761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5744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44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薛埠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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