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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建忠与被告徐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27 9:23:21 浏览次数:4005

         

   

 

(2019)苏0413民初152号

徐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沈建忠与被告徐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91344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徐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建忠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徐国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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