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85号
王涛: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燕诉王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8282312)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志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志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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