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903号
朱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城诉被告朱俊(3204821987****5315)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张世城给付工资款10277元;以本金10277元为基数承担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元,由被告朱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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