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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尹鹤、韦玉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1 15:23:10 浏览次数:37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尹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722****)、韦玉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尹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99999.9元,支付利息35022.96元(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及自2018年6月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被告尹鹤、被告韦玉亭所有的坐落于金坛区西门大街209-C1-211、216号、219-C1-213、218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三、被告韦玉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尹鹤、被告韦玉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1元,由被告尹鹤、被告韦玉亭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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