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杨仙华、潘伟梁、钱菲:
本院审理的原告严红梅与被告杨仙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9013603)、潘伟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1198104211212)、钱菲(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0102376)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412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严红梅要求杨仙华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6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要求潘伟梁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要求钱菲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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