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金仕达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金仕达汽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常州金仕达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勘察费4835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二、被告常州金仕达汽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33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928元,由被告常州金仕达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七 月 二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