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薛松:
本院受理原告刘大祥诉被告薛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薛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大祥支付工程款7646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785元,合计2497元,由被告薛松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七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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