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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明峰诉被告城东建设工程、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6/3 9:12:08 浏览次数:363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明峰诉被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金泽新材料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周明峰就(2018)苏0413民撤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周明峰的上诉请求为: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2016)苏0482民初71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二、本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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