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明:
本院受理原告耿伟东诉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苏0413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耿伟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08元,由原告耿伟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 七 月 二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