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24号
郑银、滕彦:
在本院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银(320482198008285635)、滕彦(320482198107157305)、颜惠珍、滕罗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颜惠珍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19)苏0413执1835号之十二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颜惠珍在中国工商银行11050271013135861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在上述冻结期限内,自2019年6月起每月保留人民币800元作为被执行人颜惠珍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颜惠珍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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