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26号
徐晓东:
在本院执行汤小军申请执行徐晓东(321181197412040414)、盛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徐炳华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徐晓东、盛桂花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凤北路36号拆迁补偿款1446579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19)苏0482执190号执行裁定书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盛桂花与案外人徐炳华共同共有的在江苏省丹阳市丹凤北路36号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446579元。二、驳回案外人徐炳华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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