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23号
王洪俊:
在本院执行靳良孝申请执行王洪俊(320482198207261433)、孙晓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晓勤以执行依据认定事实有错误且已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2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被执行人孙晓勤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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