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71号
许建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罗庚诉被告许建荣(330125173****23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准许原告李罗庚撤回对被告许建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罗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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