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29号
蔡吾生: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刚刚水泥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蔡吾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122956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吾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西城刚刚水泥建材经营部货款30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4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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