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潘啸岗与被告潘秀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5626)、万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8963.46元及利息2654.88元(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现暂从2018年9月14日计算至2019年4月13日,按月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000元、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杨丽莉
联系电话:823997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