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菊华、洪加银、王永中、江苏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11306243)、洪加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10100139)、王永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6190130)、江苏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号32048200002614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0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黄菊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利息81998.58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6月11日),律师费35000元,合计666998.58元,并承担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要求洪加银、王永中、江苏金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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