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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行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杨洪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8 15:06:31 浏览次数:30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782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杨洪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杨洪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归还借款700万元,支付利息22851.3元,承担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并承担律师费49100元。二、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金坛区金湖路8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5247号,房屋建筑面积6487.45㎡,土地面积8954㎡,债权最高余额为1052.2万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杨洪志对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1339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6339元,由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杨洪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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