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259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金生与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崔龙湖、郑明淑、崔智善、王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陈金生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原告陈金生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崔龙湖、郑明淑、崔智善在继承崔勇杰的遗产范围内对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王燕君对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陈金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崔龙湖、郑明淑、崔智善在继承崔勇杰的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被告王燕君在4200元范围内连带承担(此款原告陈金生已预交,各被告应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陈金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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