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美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素梅、周留忠与周美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424****)、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周美生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及支付从2016年9月28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