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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正青与颜廷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7/9 9:59:55 浏览次数:308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颜廷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青与颜廷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01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息)人民币10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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