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126号
王正祥:
本院受理原告王鄂东诉被告王正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68080266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王正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鄂东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鄂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鄂东负担222元,被告王正祥负担55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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