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慈红军:
本院受理原告梁桂兰诉被告慈洪志、慈洪生、慈红英、慈红华、慈红军赡养费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慈红英、慈红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各自支付原告梁桂兰2019年3月生活费300元,被告慈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梁桂兰自2018年12月起至2019年3月止的生活费共计1200元;二、被告慈红英、慈洪生、慈红华、慈红军自2019年4月起每月各自支付原告梁桂兰生活费人民币300元(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的生活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2019年7月之后的生活费于每月30日前支付);三、原告梁桂兰自2019年4月起的医疗费自理部分(扣除医保报销后)由被告慈洪志、慈红英、慈洪生、慈红华、慈红军各自负担五分之一(于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各结算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慈洪志、慈洪生、慈红英、慈红华、慈红军按份分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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