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594号
王坤林、杨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孙欣与被告王坤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5116212)、杨红霞(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77092853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坤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欣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由被告王坤林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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