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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钱国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7/12 15:13:31 浏览次数:328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方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钱国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1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钱国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3月29日的利息为60247.41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191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92161.4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储一平、钱胜琴、宋方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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