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400号
王丽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丽俊(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2051118)保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王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98454.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31元,由被告王丽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62元。
二 ○ 一 九 年 七月 十二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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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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