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绍兴润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常州唐龙电子有限公司与绍兴润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绍兴润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唐龙电子有限公司货款731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承担从2019年2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如被告绍兴润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由被告绍兴润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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