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红娣、吕献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一品诉被告丁红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028****)、吕献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22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丁红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一品归还借款10000元。二、被告吕献俊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丁红娣、吕献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丁红娣、吕献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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