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93号
尹建琴:
本院受理原告薛云峰诉被告尹建琴(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3172303)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尹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薛云峰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尹建琴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
二 ○ 一 九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48
联系人:崔竹云 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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