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585号
顾斌:
本院受理原告冯慧亮诉被告顾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2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顾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冯慧亮借款人民币66212元,并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冯慧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已减半),由被告顾斌负担732元,原告冯慧亮负担4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