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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玉琴诉被告林虎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6/27 15:19:31 浏览次数:195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90号

林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玉琴诉被告林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9111411)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戴玉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戴玉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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