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993号
朱银霞、王建峰:
本院受理原告沈丽萍诉被告朱银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100505)、王建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122611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利息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8年5月31日算至起诉日按月息2分计61533元;2、两被告按借款协议承担逾期未还款全额的20%违约金;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所发和的一切相关费用,并赔偿原告因被告逾期产生的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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