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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申请执行缪国祥等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5/30 10:53:40 浏览次数:1973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6号

章春锁朱佳鑫

在本院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缪国祥、章春锁(公民身份号码320422196201053101、章晓梅、朱佳鑫(公民身份号码32048219870603311X)、章德光、徐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缪国祥、章晓梅对本院冻结其在相关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被执行人缪国祥、章晓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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