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崔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美诉被告崔益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112826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本金人民币3413000元;2.判令被告以29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6日起以年息1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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