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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震天诉被告周召柱、周建明、周建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7/22 13:45:32 浏览次数:254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召柱、周建明、周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周震天诉被告周召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506261113)、周建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9161112)、周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725111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周召柱房屋动迁安置权益中85平方米由原告享有;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个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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