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109号
蒋建洪:
本院受理原告郭武俊与被告蒋建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53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建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郭武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郭武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676元,由原告郭武俊负担97元,被告蒋建洪负担57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6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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