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784号
蔡鑫:
本院受理原告倪国联与被告蔡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1****14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蔡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倪国联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蔡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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