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威海泰元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常雍久竹线圈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泰元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229624.5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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