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490136元和利息30293.47元(利息以4901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自2018年4月12日起暂计至2019年3月19日共30293.47元),以上合计520429.4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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