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文娟(身份证号320482198312113109):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绿杨馄饨店诉被告吴文娟、常州市金坛国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413民初38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吴文娟的委托,立即返还代收的货款人民币6万元,并自2017年9月8日起按6%的年利率标准承担至实际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2、判令被告吴文娟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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