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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旭婷诉被告徐菊明、尹建平、张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23 16:12:17 浏览次数:317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78号

徐菊明、尹建平、张夕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旭婷诉被告徐菊明(3204221956****0109)、尹建平(3204221952****0133)、张夕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陈旭婷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张夕凤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旭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菊明、张夕凤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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