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81号
徐菊明、尹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旭婷诉被告徐菊明(3204221956****0109)、尹建平(3204221952****0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菊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陈旭婷返还借款本金97000元;并支付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旭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陈旭婷负担67.5元,被告徐菊明负担2632.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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