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311号
刘振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被告刘振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4****0551)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振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1519.75元、利息1363.2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04.97元(利息算至2018年12月1日),合计23488元,并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承担上述借款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二、被告刘振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律师代理费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振卿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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