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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唐亚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6 9:12:00 浏览次数:191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10号

唐亚华(320422196612150555):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的内容为:一、被告唐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7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唐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0元,由被告唐亚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2050元,被告唐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26

联系人:罗   辑    李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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