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10号
唐亚华(320422196612150555):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的内容为:一、被告唐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7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7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唐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0元,由被告唐亚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12050元,被告唐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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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 辑 李健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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