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28号
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580万元,支付利息673380元及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0万元。二、被告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代强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5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3514元,由被告代强、江苏竣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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