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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留平与被告张金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25 10:26:42 浏览次数:283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246号

张金洪:

本院受理原告王留平与被告张金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211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金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留平支付货款204025元,承担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2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张金洪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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